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26 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会于
“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 指派经办律师出席
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 对事实的了解 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一
、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千 2026
年 1 月 14 日发布《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
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情况等)、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