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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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09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5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
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
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
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为公司和工商银行自 2026 年 1 月 12 日至 2029
年 1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本金最高余额为
人民币 61,250 万元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
字之日起生效,至工商银行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台领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台领裕”)与中国银行之间自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29 日止签署的
 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债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
 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
 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
 责任。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过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公司
资产负债率≥70%的
   公司
   合计         4,000,000.00          -            81,250.00
   被担保人领益智造、东台领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
 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甲方)
   出质人/债务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 年 1 月 12 日至 2029 年 1 月 31 日期间(包括
 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61,25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
 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
 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
 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
 的相关损失)等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
费、变卖费等)。
  本合同的质物为公司持有的东莞市立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
  甲方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
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本合同生效后 5 日内,乙方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
人,甲方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押凭据。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
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5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
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及时办理变
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质权:
  (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本合同项下相关情形,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3)质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
价值下降到约定的处置线的;
  (4)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
业执照、被撤销;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
适用)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
  债务人:东台领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台领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29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
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
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本合同规定的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至
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510,730.23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76.27%。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41,213.79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87,007.03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82,509.41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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