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蝶实业”、“上
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
司 2025 年度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董伟、傅毅清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董伟、傅毅清、黄戎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六)现场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公司的相关
制度和募集资金相关的材料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公司
治理情况、内控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彩蝶实业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
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
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
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核查人员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
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彩蝶实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
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彩蝶实业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
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 62,000 吨高档功能性绿色环
保纺织面料技改搬迁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6 年 3 月底。该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染整第四车间在具体改建实施过程中,受部分客观因素影响,基建工程的实
际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迟,整体工期延后约一至两个月,于 2025 年 11 月完成建
设。由于项目建设各环节衔接紧密,车间基建是后续设备安装与调试的必要前提,
基建阶段的延期已对项目后续关键节点产生连锁影响,主要表现为设备进场安装
与系统调试等环节的顺延,目前该车间正在进行染色机、定型机等主要生产设备
的安装、调试。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为确保项目最终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避免因强行赶工
可能引发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公司在综合评估后,决定对项目整体建设节奏进行
科学、有序的调整。调整后,预计该募投项目将于 2026 年 3 月底前完成全部建
设目标。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彩蝶实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彩蝶实业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
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
以及公司经营情况,查阅公司披露的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彩
蝶实业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不存在异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彩蝶实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积极
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彩蝶实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认为:2025 年以来,彩蝶实业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
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