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及上海奥简微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即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
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