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21: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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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91     证券简称:仙乐健康        公告编码:2026-014
债券代码:123113     债券简称:仙乐转债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
为更好地保障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
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内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介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4.6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049.7320 万股的 0.69%,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19%;预留 30.6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
公司股本总额 18,049.7320 万股的 0.1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19.81%。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含仙乐健康独立董事、监事。
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做相应的调整。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
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
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
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
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3.1249 亿元
及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9.2677 亿元
告披露前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5.6612 亿元
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9.2677 亿元
披露后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5.6612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购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为核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所属业务单元对应考
核年度的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业务单元的绩效考核情况设置不同的
解除限售比例。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通过了《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开征集表决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仙乐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仙
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码:2023-095),监事会认
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码:2023-098),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本次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
日,以 12.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
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码:
予登记工作,登记数量 106.50 万股,授予价格 12.71 元/股,登记人数 67 人,限
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23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
予 26.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
码:2024-046),公司已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登记工作,登记数量 24.40 万股,授予价格 12.71 元/股,登记人数 22 人,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进
行调整,以及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4 名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
的议案》。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不含离职人员)
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6 名原激励对象因主动辞
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51,712 股限制性股票。
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
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3.1249 亿元
股票及在 2024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9.2677 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5.6612 亿元
在 2024 年第三季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9.2677 亿元
报告披露后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5.6612 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A≥Am      X=100%
际达成营业收入(A)
                   A<85%*Am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并剔除个人护理业务的营业收
入;
购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为核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完成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85%的,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3.1249 亿元
股票及在 2024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9.2677 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9012 亿元
在 2024 年第三季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9.2677 亿元
报告披露后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9012 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A≥Am     X=100%
际达成营业收入(A)
                   A<85%*Am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并剔除个人护理业务的营业
收入;
购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为核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完成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85%的,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除对上述相关内容做相应调整外,《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不做变更。
  四、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因
  公司在确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即营业收
入)时,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该指标包含营养健康食品业务的营业收入和个人
护理业务的营业收入两部分。由于公司计划处置个人护理业务,继续沿用原考核
指标将与公司的经营计划有所偏离、不利于经营团队的激励考核管理。因此,公
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调整,相应剔除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含的个人护理业务营业收入金额,使得考核目标更具科
学性和合理性,客观反映公司新的经营现状,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
  五、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事项,是在充分考虑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并结合目前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通过建立
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的共同利益。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
订相关文件的议案》,会议经审议认为,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的调整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性,契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和《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同意相关调整,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
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
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
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
次调整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议决议;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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