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2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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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
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第 11 号)、国务院国资
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资发
监督规〔2020〕6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 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 1 -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
导体制。
     公司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分别向
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党委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
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计划、
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负责内部
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
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
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
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
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
议。
                  - 2 -
  第十条    实行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
及主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
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关专业人
员作为审计兼职人员。聘任审计兼职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应经
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和审计兼职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
聘任的审计兼职人员应按实际参与审计业务工作时间给予工作
补助,工作补助标准为 100 元/天。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
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
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合理配备内部审
计人员,承担公司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问
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
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董
                 - 3 -
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绩效考核结果应报集
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
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
员的录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
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
销售、企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
员职业发展通道。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包括具备审计、
会计、法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经营管理或信息技术等专
业背景和业务经历的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纪律,加
强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
职尽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办理审计事
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
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
公司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 4 -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履行
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本部、所属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过程审计和后
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审计;
 (十)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
               - 5 -
审计;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
划;
     (十三)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十四)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十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
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
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七)国家规定和公司党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使用、财务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有关会议,组
                 - 6 -
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
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开展
               - 7 -
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巡视巡察等内部监督力量以
及法律、财务、违规追究等部门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
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
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机构处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风险为导
向组织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
估,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
序,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
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现场
审计、报送审计、远程网上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业务,也可以
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
方式“两统筹”,采用融合式、经济责任审计与相关专项审计“1+N”
等审计组织方式,做到“一审多项”
               “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
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8 -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风
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经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
定审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
时间安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
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审计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
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
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
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
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
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后,应当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
取得书面反馈,与审计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 9 -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
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
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
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质
量负责。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 10 -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
家和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
归档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
整改)工作机制,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
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
加强管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
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三十六条    党委加强审计整改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究
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董事会
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范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夯实整改主体责任,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主要负责
人要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
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对
分管业务领域的审计整改进行监督管理,以改革的视角审视问
                - 11 -
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强化
督促检查责任,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按立行立改、
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组织对审计整
改情况跟踪督促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制定审计整改工作
规范和工作标准;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层层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分级、分类推进审计整改。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由内部审计机构向有关
单位印发提示函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提出约谈
意见建议,组织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
改、推诿整改和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
责。
     第四十条    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
况作为对相关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现场审计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题,被审
计单位内部审计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后不再
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 1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对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工作质量等方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综合评估。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考核体系,对
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作为审计客体的同级业务部门
不参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评。
     内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
交流等挂钩。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认真履职、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
彰。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单位规章
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
                 - 13 -
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制定及修改由董事会审议,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2019 年 11 月制定的《中光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中光学发【2019】178 号)
同时废止。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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