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嘉泽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致: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嘉泽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于
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十八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嘉泽转债”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嘉泽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
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上午 10:00 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
地 21 城企业公园 D 区 68 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杨
宁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有权出席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泽转债”之债券持有人。前述公司
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债券持有人的授权委托
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 148,410 张,占债权
登记日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嘉泽转债”债券总数 2,867,510 张的 5.18%。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
所列明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就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8,41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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