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 JI 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30 号
BE I J I N G DH H LAW FI R 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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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泰凯英、公司 指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
《监管指引第3号》 指
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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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30 号
致: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
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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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
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
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一同报送北交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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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案)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在公司
内部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 2026 年 1 月 13 日至
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青岛
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提名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不存在相关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
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二)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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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宜。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1 月 28 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
划后 60 个自然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中列明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期间: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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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一)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77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6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2.43 元/股。
(三)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应当同时满足下述授予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报告;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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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禁入措施;
除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条件。《监
管指引第 3 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
益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
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示的任一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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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
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
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
当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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