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广新集团收购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义招标”)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编制《国义招标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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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下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三)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相
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
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
致性;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收购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
书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为准及为限)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
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
引述,不表明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新集团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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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广新集团/收购人 指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义招标”
,股票代
国义招标/上市公司 指
码“920039”
粤新资产 指 广东省粤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新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粤新资产持有的国
本次收购 指
义招标的股份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收购报告书》 指
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令第 166 号,2025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
《准则第 55 号》 指
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
报告书》
(2025 年修订)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元、万元、亿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为本法律意见书描述之目的,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中国 指
地区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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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新集团的《营业执照》《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新
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25063471N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刘志鸿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000 号 1601 房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0 年 09 月 0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股权管理;股权投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合金材料及
型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电子基材板、动力电池材料),生物医药
(化学药、生物药)
,食品(调味品、添加剂);数字创意,融合服务;
经营范围
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运营;现代农业开发、投资、
管理;国际贸易、国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物业租赁与管理。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本投资,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科技与食品健康、数字服务与
主营业务
供应链服务
股东及股权结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持股 90%,广东省财政厅持股 10%
登记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根据广新集团的《营业执照》《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出
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广新集团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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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报告书》《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
表审计报告》及广新集团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信用中国及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合法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广新集团现行有效的《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新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500,000.00 100.00%
据上,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收购人 90%股权,广东省财政厅持有收购人 10%
股权,广东省人民政府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
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广新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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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新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投资比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万元) 例
生产、销售各类高分子聚合物、塑料化
工新材料、塑料制品、包装及印刷复合
制品、热缩材料、工程塑料制品、建筑
及装饰材料、电线电缆产品、聚酯切片
和化纤制品(上述项目不含危险化学
品,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生产、销
售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
性医用口罩、劳保口罩、日常防护性口
罩等系列口罩;塑料机械设备制造、加
工及工程设计安装;辐照技术服务(由
佛山佛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输、流转与配送;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对外投资;技
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
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
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
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
务。提供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的租
赁服务。
广东肇庆星湖生
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化原料药
及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
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资产经营,接受
广东省粤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的咨询业务;物业出租。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平面设计;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电影摄制服务;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
广东省广告集团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项目策划与公关
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数
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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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
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
查);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数
字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
刷;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网络文化经营;在线数据处理
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
设计、生产和销售覆铜板和粘结片、陶
瓷电子元件、液晶产品、电子级玻璃布、
环氧树脂、铜箔、电子用挠性材料、显
广东生益科技股 示材料、封装材料、绝缘材料;自有房
份有限公司 屋出租;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
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提供产品服
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加工服务和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为医疗、交通、能源、电信、环保、市
国义招标股份有 政工程等领域的客户提供招标代理服
限公司 务、招标增值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
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增值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
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
发;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体
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
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办公设备耗
材销售;玩具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
品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
及零配件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
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木
广东省外贸开发
有限公司
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日用杂品销售;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
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
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
剂销售;木材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
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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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零配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贸易经纪;新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
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智能无人
飞行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石墨
及碳素制品销售。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场营销策
广东广新置业发 划;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住房租
展有限公司 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开发经
营
棉花、棉纱、棉绦纶纱、棉坯布、棉涤
纶坯布;进口睛纶、羊毛等商品,其它
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
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
和转口贸易;销售(包括互联网销售、
广东省纺织品进
邮购及电子销售):工业生产资料(不
含金、银、小轿车、危险化学品),五
司
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
货,冶金炉料,金属、矿产品(不含钨
锡锑),医疗用品及器材,化妆品及卫
生用品,家用电器,乐器及乐器零件,
电子产品;煤炭批发经营;商品生产技
术、贸易咨询服务;房地产租赁。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仓储(危险品除外);
写字楼出租;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广东省食品进出 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口集团有限公司 含危险品),矿产品,普通机械,电器
机械及器材,百货,工艺美术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收购:
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项目);洗衣。
茧丝绸纺织服装产品的生产经营;丝绸
纺织、轻工机电、五金化工、土畜产、
陶瓷工艺、文体用品、药品、食品、保
广东省丝绸纺织 健品、药材、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商品
集团有限公司 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及医药保健品的
销售和进出口(具体按粤经贸进字
[1993]208 号文经营),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销售和进出口(国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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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销
售:针纺织品及原料、农产品、第一类
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
疗器械;食品互联网销售;商品互联网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外);玉米的
收购、批发、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需要许可审批的项目);医疗健康行业
投资。
镍、铜、锰、铬、钼、特钢生产配套加
工及销售;镍、铬、铁、锰原料矿石仓
储;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
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
广东广青金属科
技有限公司
及设备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冶金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及配件(不含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
机电设备销售。
钢铁、有色金属及煤炭等项目投资、投
资咨询、企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
广东广新盛特投
资有限公司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高
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门窗制造加
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
加工;淬火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高性能
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
能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
兴发铝业控股有 1000.00
限公司 (港币)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
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废料
和碎屑加工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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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收购人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
国及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
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取消监事会及监事1,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国家/地区居留
权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
刘志鸿 男 中国 广州 否
经理
黄家合 男 党委副书记、董事 中国 广州 否
肖志铭 男 外部董事 中国 广州 否
外部董事、审计与风险委
罗健凯 男 中国 广州 否
员会成员
外部董事、审计与风险委
谢园保 男 中国 广州 否
员会成员
外部董事、审计与风险委
徐沛 男 中国 广州 否
员会成员
唐强 男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广州 否
广新集团已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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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刘立斌 男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广州 否
罗俊晖 男 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中国 广州 否
罗明 男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广州 否
谢景云 女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广州 否
根据收购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
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 5%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收
购人持有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83.SH)572,270,690 股股
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23.56%;持有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600866.SH)566,427,487 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34.09%;持有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73.SZ)258,760,512 股股份,占该
公司总股本 26.75%;持有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00.SZ)
司(股票代码:688138.SH)26,905,798 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 8.55%;
此外,收购人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广新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HK)132,382,000 股股份,
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31.47%;通过持有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间接享有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3.SH)123,321,947 股股份的权益,占
该公司总股本的 14.83%,直接持有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3.SH)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0.SH)13,231,957 股股份的权益,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920001.BJ)15,791,243 股股份的权益,占该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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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本的 10.28%。
(八)收购人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收购人除直接持有广东广新新兴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00%的股权、
间接持有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83.86%的股权外,收购人不存在持有金融
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为依法存续的有
限公司;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
亦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合法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未来变动计划
为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
调整,广新集团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粤新资产所持国义招标股权无
偿划转至广新集团的批复》(粤广新运管函〔2026〕1 号),同意将粤新资产所
持国义招标 32.409%股份无偿划转至广新集团,划转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并以国义招标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作为划转依据。
本次收购系上述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导致。
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
购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
未来 12 个月内若收购人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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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二)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
(1)广新集团已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作出《关于粤新资产所持国义招标股
权无偿划转至广新集团的批复》(粤广新运管函〔2026〕1 号);
(2)2026 年 1 月 28 日,粤新资产与广新集团签署《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
议书》。
(1)本次收购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过户
登记程序。
(2)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该等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 本次收购的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及收购前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化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次收购的相关决议文件、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等
文件,本次收购以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为粤新资产将所持国
义招标 32.409%股份无偿划转入广新集团。本次收购完成后,粤新资产不再持有
国义招标股份,广新集团将持有国义招标 32.409%股份并成为国义招标的控股股
东。国义招标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广新集团。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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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划入方):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划出方):广东省粤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所持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32.409%股份(49,852,000 股)
无偿划转至甲方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划出、划入双方同意,本次股份划转的性质为无偿划转。
划出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国义招标 32.409%股份无偿划转给划入方,划入方
同意接受该股份。
截至 2024 年底,国义招标资产总额 8.84 亿元,负债总额 3.44 亿元,净资产
划出、划入双方确定此次股份划转的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被划
转方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作为划转依据。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不涉及被划转方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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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不涉及被划转方债权、债务(含或有负债)变动。
本协议经划出、划入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
购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不涉及资金支付。
五、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详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六、 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收购人在收购国义招标后的后续
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对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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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
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收购人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未与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
契。
如未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或者现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申请调整的,收购人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无对《国义招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履行法律法规规
定的义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对《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
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
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
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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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其他对上市公司
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收购人将尽力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积
极协调资源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七、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粤新资产变
更为广新集团,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广新集团。
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仍
然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收购人将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
务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
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兼职或领取报酬。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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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度。
用银行账户。
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业务独立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组织机构。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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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的情况。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收购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在
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机构、组织;
市公司之现有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
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收购人及其子公司
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最近一个年度存在的重大交易为 2024 年上市
公司以人民币 147,892,900.00 元的价格购买了收购人持有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
中心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为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
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将尽量避免和减
少与上市公司(包括其下属全资、控股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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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
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经必要程序审核后实施,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赔偿。”
八、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 2024 年
上市公司以人民币 147,892,900.00 元的价格购买了收购人持有的广东省机电设备
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100%股权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取消之前)高级管理
人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
行其他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净资产 2%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
其董事、监事(取消之前)、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
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所披露的
相关信息外,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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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
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
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
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
人介绍、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履行的程序、收购方式、收购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况、后续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重大交易、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及其他重要事
项等内容,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与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
法》《准则第 5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5 号》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为本次
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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