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广东
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
技”)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919,871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9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599,722.16 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 5,782,727.87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3,816,994.29
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599,722.16 元,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 1,886,792.45 元(不含税)
后,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57,712,929.71 元,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汇入公司
银行账户。上述募集资金资金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050002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募投项目“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生产
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
股子公司”或“佛山大为”)。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6,000.00 万元向佛山大为提供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佛山大为已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
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 新型新能源电池
佛山市大为科
限公司佛山容桂 757906252610018 集流体材料生产
技有限公司
支行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
(本协议项下以上主体合称甲方)
乙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商业银行”)
丙方: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
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宇、彭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
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
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