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
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和预
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
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背景及必要性与可行性、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
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
资金或者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国发〔2014〕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做出了风险提示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
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要求,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
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提下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高效、有序地推进,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定;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
方可实施。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