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江苏 常州
二零二六
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特瑞
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指派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
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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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 14: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宝塔山路 30 号 1 楼 4 号
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6 日 15:00—2026 年 1 月 27 日 15:00
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663,7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701%,
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40,663,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700%;(2)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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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40,663,74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40,663,74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的议案》
表决结果:40,663,74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票回购专项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40,663,74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