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18:08: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6-004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 号),广东奥普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普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62.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1,846.3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8,249.4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3,596.90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奥普特视觉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
依据募集资金管理要求为“机器视觉智能制造扩产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按照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
议的公告》。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投项目       银行账号
                                                   (万元)
广东奥普特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机器视觉智能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制造扩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甲方“机器视觉智能制造扩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张洪滨、唐永兵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奥普特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