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博合金: 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17: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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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96     证券简称:顺博合金   公告编号:2026-008
债券代码:127068     债券简称:顺博转债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
                               )
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4 号)及《关于对王真见、王增潮、
吕路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6〕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重庆顺博铝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4 号)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确定的可变现净值不合理,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未充分考虑
个别应收项目的信用风险情况,导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上述问题导致你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并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
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内部问责及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并由你
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加盖公司公章。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王真见、王增
潮、吕路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6〕3 号)
  “王真见、王增潮、吕路涛:
  经查,我局发现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博合金或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定的可变现净值不合理,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未充分考虑个
别应收项目的信用风险情况,导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上
述问题导致顺博合金 2024 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顺博合金董事长王真见、
总裁王增潮、财务负责人吕路涛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
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王真见、王
增潮、吕路涛于 2026 年 2 月 3 日上午 9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重庆证监
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 99 号广发银行大厦 37 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
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
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
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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