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上证证券易所所科板股股票上市则》》
(以下简称“《
《上市则
《科板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则和则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则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文件材料或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
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有关原件及其上
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
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法律、行政法则、则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则定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报表、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进行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保证,且对于该等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则章、
则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则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
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等公告,并于同日在公司内部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7 日至 2026 年 1 月 16 日。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未收到与拟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
入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则及则范性文件所则定的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首次授
予日)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和《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证券法》
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则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则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8842
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8932 号)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
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
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则定。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易所日,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则定。
四、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15.9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98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0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则定。
五、 关于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则》》《自律监管指
南》等法律、法则、则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则定,及时公告与本次授
予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事项相
关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则、则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则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则、则范性文件
的则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则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