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强核心
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壮大和加快发展的需要,规范
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由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发展战略管理是指公司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
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的活动。
第二章 战略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负责发展战略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如下:
意见和建议;
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
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详见《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略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行检查,对发展战略实施偏差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职责:
进行分解;完成拟定各自部门或子公司有关发展战略规划的相应内容;
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战略规划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发展战略规划。在制定发展战略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
需求变化以及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
与劣势等影响因素。
第九条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营状况、核心竞争力作出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
务和规划业务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业务组合选择;
式、营销策略、竞争策略和支持体系;
理措施规划、技术研究开发措施规划、人力资源发展措施规划等;
系统分析和设定。
第十条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以五年规划为主,原则上每五年制订一次。
第四章 战略编制及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发展战略的制订,应遵循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和充分论证的
原则。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战略构想,通知拟订战略规划的准备工作,组织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广泛收集战略制定的基础
数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协助调研。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按要求初步拟定本部门(公司)的战略
规划,上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
整和有机整合,拟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草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修
订后形成预案,报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对《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预案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并定稿,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若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则应获得公司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形成决策。
第五章 战略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
务和实施路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
定所在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将战略规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确保战
略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重视发展战略的宣贯工作,通过内部各层级会议和教育培
训等有效方式,将公司愿景、目标和发展战略等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
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并通过组织结构优化、人员安排、薪酬调整、财务安排、
管理变革等配套措施,保证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每个发展战略规划实施完成后,战略及 ESG 委员会应对该战略规
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董事会审议后备案,作为下一个发展战略规划制订的参
考。
第六章 战略的评估和调整的程序
第十六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过程监控,定期开
展总结分析,对于明显偏离战略规划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总经理及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
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应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整体监控,根据董事
会办公室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及时报
告董事会。
第十七条 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
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有效期内发展战
略规划做出调整的,经公司党委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组织起草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原则上应包括本年度在内的一个完整五年发展战略
规划。
调整方案审议决策流程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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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