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年1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
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
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
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
通知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
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
提交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
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超过5年应
当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
予以记录及保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
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造
成严重后果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或业务约定的情形。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除第十六条情形外,公司不得
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
员会应向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
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
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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