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 关于部分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8 1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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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金华宏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金华宏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宏合”)是浙
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宏合持有公司股份 1,26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97%。
   公司近日收到金华宏合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上述股东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
行减持不超过 4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33%。董事会秘书佘砚先生、财务
总监陶珏女士计划通过本次减持间接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金华宏合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金华宏合的基本情况
公司总股本的0.9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3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的总股本0.33%。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
   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
应调整。
  注:上述减持比例均指根据公司总股本 130,963,234 股扣除回购专户股份 1,200,000 股后的总股本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
的承诺:
   公司股东金华宏合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
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
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除此之外,本合伙企业
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
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
,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4、如未履行上
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
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
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金华宏合(以下统称“承诺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前提。如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
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4)减持价格。承诺人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
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
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日内,承
诺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承诺人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
个月内,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的减持
股份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期限及公告。承诺人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
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
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承诺人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
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将在首次
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
  (7)除此之外,承诺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
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承诺人将
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
定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承诺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金华宏合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
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其他说明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陶珏、佘砚承诺:1、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
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
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的相关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已披露的承诺一致,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事项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
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各自意愿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通知》规定的不得减持的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
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联方陆灿先生持续看好公司未来发展不参与本次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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