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6年1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
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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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
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
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非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
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
或网络(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平台、公司OA网络办公平台)等方式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公司非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
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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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
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
的内部审查程序;
(三)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
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
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建议或提议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公司OA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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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平台)进行,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建议或提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会议的非关
联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