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6年1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
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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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
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非主任委员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
员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
或网络(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平台、公司OA网络办公平台)等方式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公司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内
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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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审计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委员会会议
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内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将会议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
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
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
异议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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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
络(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平台、公司OA网络办公平台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该
会议审议事项未获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