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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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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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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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京新药业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 14:00 时在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
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均为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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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20,747,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073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31 人,代表股份 38,402,0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3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1,435,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7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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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1,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65%;反对 5,883,4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7,2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684%;反对 5,883,4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91%;弃权 54,9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208,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56%;反对 5,833,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4,0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607%;反对 5,833,8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94%;弃权 107,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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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01,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37%;反对 5,853,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86,9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35%;反对 5,853,2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262%;弃权 95,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2%。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01,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37%;反对 5,847,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87,0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38%;反对 5,847,1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15%;弃权 101,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7%。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00,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36%;反对 5,846,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86,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33%;反对 5,846,1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91%;弃权 102,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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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198,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30%;反对 5,848,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84,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380%;反对 5,848,3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44%;弃权 102,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6%。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19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17%;反对 5,853,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79,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262%;反对 5,853,2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262%;弃权 102,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6%。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06,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52%;反对 5,855,4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2,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570%;反对 5,855,4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15%;弃权 87,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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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5,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78%;反对 5,845,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01,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95%;反对 5,845,1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67%;弃权 88,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23,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99%;反对 5,837,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09,2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973%;反对 5,837,5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83%;弃权 88,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9,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88%;反对 5,842,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05,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879%;反对 5,842,6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07%;弃权 87,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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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37,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537%;反对 5,821,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22,9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304%;反对 5,821,8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05%;弃权 90,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23,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98%;反对 5,832,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08,9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966%;反对 5,832,8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70%;弃权 93,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4%。
本议案已获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209,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61%;反对 5,839,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5,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645%;反对 5,839,8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39%;弃权 100,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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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26,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506%;反对 5,841,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11,9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39%;反对 5,841,0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68%;弃权 82,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4,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74%;反对 5,847,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00,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59%;反对 5,847,6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27%;弃权 87,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4%。
本议案已获通过。
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3,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71%;反对 5,847,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9,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35%;反对 5,847,6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27%;弃权 88,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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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44,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558%;反对 5,793,9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30,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490%;反对 5,793,9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31%;弃权 111,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9%。
本议案已获通过。
事规则(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2,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69%;反对 5,816,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8,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15%;反对 5,816,6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79%;弃权 120,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6%。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2,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69%;反对 5,816,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8,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15%;反对 5,816,697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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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79%;弃权 120,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6%。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2,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69%;反对 5,811,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8,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15%;反对 5,811,6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58%;弃权 125,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9,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89%;反对 5,799,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05,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887%;反对 5,799,5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66%;弃权 130,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7%。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12,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69%;反对 5,798,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98,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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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18%;反对 5,798,5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42%;弃权 138,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0%。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238,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540%;反对 5,756,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24,0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331%;反对 5,756,0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17%;弃权 155,5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405,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006%;反对 5,579,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91,4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371%;反对 5,579,2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650%;弃权 164,9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0%。
本议案已获通过。
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51,0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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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351,0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155%;反对 5,841,7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85%;弃权 242,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0%。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3,111,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187%;反对 5,876,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397,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273%;反对 5,876,39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820%;弃权 161,9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7%。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14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 1-9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 13 涉及的关联
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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