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并行科技;证
并行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券代码:920493)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
指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对公司经营业
激励对象 指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及外籍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有效期 指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根据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
行权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股
行权期 指
票期权可以行权的期间,行权日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
《持续监管指引》 指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登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博星证券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声 明
博星证券接受委托,担任并行科技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
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此声明如下:
(一)本报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
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所提供
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公司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报告所表达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
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所涉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
激励计划及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
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
告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6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陈文
光先生、李晓静女士、范小华女士对上述议案发表核查意见。公司同日在北交所
官网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6-007)。
(二)2026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
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等情况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2026 年 1 月 8 日至 2026 年 1 月 18 日,公司通过北交所官网及公司
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进行
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
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核查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10)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11)。
(四)2026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五)2026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陈文光先生、李晓静女士、范小华女士对上述议案发表核查意见。公司
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6 年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22)。
(六)2026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独立财务
顾问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予日:2026 年 1 月 26 日。
(二)行权价格:135.00 元/股。
(三)授予数量:1,465,350 份。
(四)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120 人。
(六)分配情况: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公司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份) 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员工(61 人) 1,203,450 82.13% 2.02%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
接影响的其他员工(58 人)
合计 1,465,350 100.00% 2.45%
注 1: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
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八)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
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
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行权事项;未满
足行权条件或者满足行权条件但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
(九)公司层面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行权期 考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第一个
行权期
第二个
行权期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且 B≥Bm X=100%
A≥Am 且 Bm>B≥Bn
或 X=90%
营业收入(A)和净利润(B) Am>A≥An 且 B≥Bm
Am>A≥An
且 X=80%
Bm>B≥Bn
其他情况 X=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注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各行权期内,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由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的考核完成情况共
同决定,如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未同时达到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所有激励
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十)个人层面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规定执
行,通过对激励对象于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考核
结果划分为 OS、EE、Su、BE、IR 五档,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可
行权比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OS EE Su BE IR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100% 100% 0% 0%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各行权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
期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条件核查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除不得实行股权激励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本激励计划未设置其他
获授权益条件,因此,本激励计划无《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获授权益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事
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上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
五、备查信息
(一)备查文件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 1 号院 2 号楼四层
电 话:010-82780511
传 真:010-82899028
联系人:师健伟
本报告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