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大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被担保人名称
简称“森华易腾”)
本次担保金额 2,000.00 万元
担保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7,000.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
位科技”)全资子公司森华易腾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以下
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安立路支行”)签署了《额度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26)
京银授额字第 000048 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约定广发银行北京安立路
支行向森华易腾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的额度贷款,额度有效期为
自《借款合同一》生效之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6 日止。
森华易腾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北京分行”)
签署了《综合产品池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HTWB1101000022026000001,以下
简称《业务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1490260032(B))。业
务合同约定受信人在业务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可向授信人申请使用的综合
产品池额度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额度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3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3 日。
为支持本次融资业务的开展,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北京安立路支行和上海银
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6)京银授额字第 000048
(合同编号:
号-担保 01 和 DBSX1490260014(B)01),公司为森华易腾依前述《借款合同》
分别与广发银行北京安立路支行和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和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
次(临时)会议和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6 年度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
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 888,569.98 万元,其中:预计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
额 度 为 63,000.00 万 元 ; 预 计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为 张 北 榕 泰 提 供 的 担 保 额 度 为
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金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2,000.00 万元;预计公司
及子公司为大位乌罕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300,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不
同担保主体对于同一融资事项均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可
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预计总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为自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最近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
序 2026 年预计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期资产负债率 (包含本次担保)的 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号 额度(万元)
(%) 担保余额(万元) (%)
大位科技 476,569.98 670.12
森华易腾 张北榕泰 79.92 119,419.98 476,569.98 670.12
佳富实业 119,419.98 167.92
小计 119,419.98 476,569.98 670.12
大位科技 27,000.00 37.97
森华易腾 金云公司 88.75 17,500.00 27,000.00 37.97
佳富实业 17,500.00 24.61
小计 17,500.00 27,000.00 37.97
大位科技 22,000.00 30.94
森华易腾 金马公司 81.48 17,500.00 22,000.00 30.94
佳富实业 17,500.00 24.61
小计 17,500.00 22,000.00 30.94
大位科技 300,000.00 421.84
大位乌罕 64.33 -
小计 - 300,000.00 421.84
合计 161,419.98 888,569.98 1,249.45
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以融资担保额为限计算担保余额,且
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5,000.00 万元,剩余可
用担保额度为 58,000.00 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000.00 万元,剩余可
用担保额度为 56,00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大位科技直接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肖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825067343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 A 座 10 层 1109-87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产品设
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
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用设备、电子
经营范围 产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服装等实体店除外);经营电信业
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项目
年 1-9 月(未经审计)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39,548.74 31,985.23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8,592.60 11,057.66
资产净额 20,956.14 20,927.58
营业收入 30,770.71 39,955.54
净利润 -130.10 -1,649.31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森华易腾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京银授额字第 000048 号-
担保 01)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
保证人(乙方):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甲方和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
订的编号为(2026)京银授额字第 000048 号的《额度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
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
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
(2)本合同“保证范围”条款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
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
有应付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
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SX1490260014(B)01)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保证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
公司在本合同“债权确定期间”条款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
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
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
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
若主债权为本外币混用的授权,则主债权最高余额系指等值人民币余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本合同第 1 条“主债权”项下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
限。
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 1 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
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
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2)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第 3 条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
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
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
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
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的付款日。
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
日起三年。
(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
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
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2.37%;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提供
的担保总额合计为 154,419.98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保。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