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8 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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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032 号
致: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 1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
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 14:00 在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 199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6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2,640,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61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5,084,07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325%。
票的股东共计 95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56,3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9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5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557,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3 %。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1,429,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46,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3.9744%;反对 9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2.4756%;弃权 26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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