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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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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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海思科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将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暨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
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的情况,临时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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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 9:15-9:2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 2,68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
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42 人,
代表股份 320,090,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16%。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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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22,764,182 股同意,5,000 股反对,10,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
表决结果:322,759,950 股同意,7,300 股反对,12,232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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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佳曼
经办律师:
陈启光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