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8 0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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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6-014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7.31亿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53%。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5
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上
述机构最终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
额度及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
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
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与广东南
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和南粤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最高
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15,0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栋3202
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塑胶模具、合金压
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
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
装配组装业务。
全资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312,262,486.66              6,103,624,853.82
流动负债                3,450,858,175.35              2,963,799,007.29
银行借款           1,514,198,429.30    1,858,303,516.13
净资产            1,801,368,112.58    1,903,770,995.31
营业收入           2,366,045,801.41    2,558,887,640.94
利润总额            -48,863,320.37     -475,890,550.77
净利润             -37,093,667.79     -469,337,283.6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前述主债权最高限额是在主债权本金余额基础
上进行合理上浮确定的数额。
赔偿金、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或变
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
间的加倍利息以及其他应由保证人或主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及所有费用,债
权人有权在实现担保权时首先扣除,且有权调整还款顺序。
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展期
(延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延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
  (1)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借款业务,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
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
偿债务的,则指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自债
权人垫款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次
垫款之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为保函,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
之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依法或依据主合同的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17,092.9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4.03%。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
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广东铭利达与南粤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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