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21: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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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
的委托,指派徐春龙律师、刘云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
         (下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
则》”)及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
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
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星期二)上午在广东省肇
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 168 号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中心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广
东鸿图副董事长廖坚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广东鸿图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计 17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1,187,787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广东鸿图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投票的股东共计 16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96,919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
总数的 0.6167%。
   (三)广东鸿图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
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840,737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2%;反对 232,3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662%;弃权 1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890,987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55%;反对 179,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511%;弃权 1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824,287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65%;反对 246,7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702%;弃权 1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27,350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36,582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57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18,154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7,38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33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18,145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7,377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3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27,344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36,57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57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18,152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7,384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33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18,161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7,393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33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17,483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6,715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16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26,678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35,91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41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17,475,占出席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6,707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16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50,217,490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6,722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17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春龙
                                刘云鹏
                       单位负责人:
                                徐春龙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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