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20: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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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
席董事 9 人,实际收到表决票 9 票,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新强先生主持。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深化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进一步助力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公司拟于境外
公开发行股票(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事宜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事宜将在符合香港法律及《香港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方案的议案》,具体上市方案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股份(H 股),均为普通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
外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批准/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根据国
                       (1)依据美国 1933 年《证
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
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格机构投资者(QIBs)
进行的发售;及/或(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
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
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 H 股上市地监管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规定等监管要求,结
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在未行使超额配售权的情形下,本次公司拟申
请公开发行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董事会届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授予承销商不超过前述 H 股发行股数的 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的最
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的资本需求、法
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备案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
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 股
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
准,并须在得到中国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其他有关机构批
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为符合相关条
件的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依据境内相关法
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QDII)及境内经批准的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
  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法律、
监管机构批准及境外资本市场状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的整体利益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
公司 A 股股票估值水平、可比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估值水平及市场认购等
情况下,根据路演和簿记结果,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本
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将分为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和国际配售部分。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
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
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及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应
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
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
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
港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或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
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
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
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
如适用)来决定。发行对象和发行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
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认购情况、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
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
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公司将优先考虑
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如有)。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关于
本次发行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
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
司股份的要约[战略投资者(如有)、机构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
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预计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
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背景调查机构费用、诉讼查册费用、
商标律师费用、制裁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合
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秘书公司费用、股份过户登记机构费
用、收款银行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上市申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
用、注册招股书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最终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条件、价格与
方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并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
商分别签署的香港承销协议及国际承销协议(包括超额配售选择权安排)、发行
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 股数量、条件、价格与方式为准。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尚需经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等境内外有权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 H 股并
上市的具体方案可按前述监管机构的要求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作出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
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
定的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及 H 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向
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及配售 H 股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后转为境外
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
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所得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境内外产能扩充、持续增加研发投入、进一步完善产品矩
阵布局、补充营运资金及一般公司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批准的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
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
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
的用途(如适用)等]。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工作的需要,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相
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公司已在
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则
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日、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
或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
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及董事会的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
权办理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
对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
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及投向
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
下同)、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派发版本、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
其他申报或上市申请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包括签订盈利预测及现
金流备忘录);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
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
(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如适用)、香港承销协议、国际承销协议、
关联/关连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
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战略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处协议、收款银行协
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其他中介
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商标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
师、内控顾问等)、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合同)、
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如适用)、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其他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
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
其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
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
程序文件的公司代理人;聘请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
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
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评估
师(如有)、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
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
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通过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
责任书,决定相关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大量印刷招股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
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等)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
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本公司公章;办理审批、登
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
手续;办理香港联交所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的申请,签署相关
之申请文件及提交相关信息、处理与电子呈交系统 ESS 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
宜,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
并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账户授
权使用人、签署及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等);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
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根
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投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
保险,办理购买相关事宜(如需);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
上市规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
道;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或其他监管机构出具承诺、确认以
及授权等,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或个人安排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
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
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
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
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权人士,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
市申请表格即 A1 表格(以下简称“A1 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在 A1
表格的承诺)(包括在有需要时重新提交 A1 表格),将遮盖版的招股说明书草
稿及整体协调人公告上载到香港联交所网站(无论为呈交 A1 申请文件之前或之
后的任命),及批准香港上市费用的缴纳,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
/或香港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 A1 表格、招股
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和香港联交所相关上市指引要求与 A1 表格一并
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
并于提交该表格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 A1 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或香港
证监会对 A1 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
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变更或撤销该承诺:
  ①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本公
司董事、控股股东其有义务在任何时候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
要求;并特此确认,公司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香
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并已通知本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其有义务遵守该等义
务;
  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本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或促使其他方代表本公司提交
予香港联交所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并
特此确认,A1 表格中的所有信息以及随 A1 申请表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
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②如果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
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呈交的 A1 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
任何实质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存有重大误导性,公司将及时通知香港联交所;
  ③在证券开始交易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7)条
要求的声明(F 表格);
  ④于适当时间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5)至 9.11(39)条的规定向香
港联交所呈交文件,特别是促使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在递交 A1 表格时
按香港联交所电子表格 FF004 的形式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个人联络资料;
  ⑤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 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
则》第 5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
档:
  ①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含 A1 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
  ②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公告、陈述、
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
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
的文件;同意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
不时指定;及同意除事先或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撤
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批准。
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激活上市申请的档案号、批准、
签署 A1 表格(上市申请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
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整体协调
人、资本市场中介人、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
及与 A1 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 A1 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
批准、签署及核证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备查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及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确认函及
/或承诺函并促使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控股股东等向保荐人提供支持以及
背靠背确认函及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相关的其他确认函及/或承诺函;授权保
荐人就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呈交 A1 表格及其他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
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
会和/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
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拟于上市日生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公司治理文
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
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 H 股上市完成后,根据境外上市监管要求及股
权结构、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
项向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
准、审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改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
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的规定。
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起草、修改及采纳其他公司因本次 H 股上
市所必需采纳的公司治理文件;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有关
事宜。此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情况及结
合公司实际,相应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经任何一位董事或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
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
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及第三方中
介机构。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
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根据招
股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
司 H 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市规则》项下所要求的事宜。
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
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管机关递交和收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并办理相关签署文件的
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业地点及确认非香港公司授权人士,并批准和签署为上述目的需要向香港公司注
册处递交的文件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委托代理人接受相关法律程序
文件和通知。
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
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境外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本授权有效期
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日、行使超额配售权完成日(如有)或至
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中的孰晚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顺利完成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的基础上,董事
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行使该议案
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议案所述的相关事务及其他可
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授权议案》
所述授权期限相同。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任何由上述授权人士作出的决定
或采取的行动,即被视为公司适当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
  (八)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进一步完善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按照《香港
上市规则》的规定增选一名通常居于香港的独立董事。现董事会拟提名彭浚铭先
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基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香港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确认各董事角色如
下:
  执行董事:马新强先生、刘含树先生、熊文先生
  非执行董事:艾娇女士、黄新华女士、汪若红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杜国良先生、熊新华先生、占小平先生、彭浚铭先生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兼顾现有股东和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
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
配股利(如适用)后,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行 H 股并上市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
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基于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
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修订《华工科
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
其附件《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华工科技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合称“《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
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之目的,
单独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
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
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
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
成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
审核机关的规定。若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
期间,公司修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的,拟授权董事
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或
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中。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章程
(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实施后,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相关议事规则同时自动失效。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议事规
则继续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修订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基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公司拟聘任富睿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决定其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等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
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
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基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
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
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该工作制度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
管理工作制度》。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在香港进行非香港公司注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基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公司须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
第 622 章)第 16 部等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为
此,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马新强先生(可转授权)处理以下与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
的一切事项:
第 16 部的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及同时向香港税务局商
业登记署申请商业登记证;
关规定,确定公司香港法律程序接收代理人和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授权代表人选,
并向该等代表作出必要授权(如需);
联席公司秘书或授权人士作出的与本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所有相关文件及费用。以上授权人士可以授
权公司香港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
记存档。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作出电子呈交系统
(E-Submission System)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基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公司拟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
(E-Submission System)之申请,批准及确认任何董事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
公司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提交相关信息,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并接受香港联交所
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处理与 E-Submission System 登记有
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完成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基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条例》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
同意聘任刘含树先生、苏永俊先生出任联席公司秘书,并委任马新强先生、苏永
俊先生为公司《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 条下的授权代表,苏永俊先生为公司于
香港《公司条例》下的授权代表。
  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聘任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人选。公司
聘任的《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席公司秘书自公司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申请材料的前一日起生效,公司聘任的《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 条
下的授权代表的任期自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聘任的香港《公
司条例》下的授权代表的任期自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之日起生效。
  (十七)审议《关于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
险购买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9 票。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交所《企
业管治守则》第 C.1.8 条的要求及相关的境内外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拟为公
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公司秘书购买责任保险(“董高责任险”)
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为办理上述投保事项,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
全权办理董高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
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
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
后董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鉴于公司董事作为本次责任险的被保险对象,属于利益相关方,全体董事均
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以在各自质押额度范围内开展融资业务,共享不超
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开展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
并授权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
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5)。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总体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在现有担
保额度基础上,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新增 5 亿元的银行融资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计
划日止(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6)。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7)。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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