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3,000 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即 73,200,000 股,下同)的 0.14%,本激励计
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
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
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研发、销售等部门核心员工,不含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99 元/股。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
限售;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
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联域股份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激励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研发技术人员、营销人
激励对象 指
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
授予价格 指
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予限制性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指
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
有效期 指
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理办法》 核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
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研发技术人员、营销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研发、
销售等部门核心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
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3,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3,200,000 股的 0.1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
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
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研发中心-植物照明
陈伟 1.50 14.56% 0.02%
部 | 高级经理
研发中心-植物照明
殷鹏 1.50 14.56% 0.02%
部 | 高级经理
营销中心-市场战略
李广印 1.00 9.71% 0.01%
部 | 经理
营销中心-市场战略
钟育强 1.00 9.71% 0.01%
部 | 经理
研发中心-研发三部
罗仁焱 1.00 9.71% 0.01%
| 主管
研发中心-项目部 |
李建华 1.00 9.71% 0.01%
高级项目工程师
陈妃妹 审计部 | 总监 1.00 9.71% 0.01%
研发中心-研发一部
罗进 0.50 4.85% 0.01%
| 中级结构工程师
研发中心-研发二部
谭智慧 0.50 4.85% 0.01%
| 主管
营销中心-市场战略
胡政华 部 | 高级设计工程 0.50 4.85% 0.01%
师
灯具 BG(工艺工程
郭敦武 中心)-越南制造工 0.50 4.85% 0.01%
程部 | 副经理
研发中心-应用工程
黄磊 0.30 2.91% 0.01%
部 | 副经理
合计 10.30 100% 0.1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
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
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
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注销,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
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99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5.9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1.95 元/股的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9.85 元/股
的 50%,为每股 24.93 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
行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
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当年度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
同;
本激励计划以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考核结果达
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目标值,所有
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
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4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不可
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发展现状、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公
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或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
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正常盈利能力,是体
现企业经营最终成果的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以此作为业绩
考核目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采取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二选一的方法,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目标值设定预计将低于
公司 2023-2025 年净利润平均值,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境外销售区域主要集中于北美地区。2025 年以来,
受全球宏观经济波动、国际形势严峻复杂、美国关税政策扰动、照明行业竞争加
剧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盈利能力有所下降,短期内对公司整体业绩形成较大压
力。鉴于上述客观经营环境,为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长效约束与激励作用,稳定
核心人才队伍,保障公司长期战略稳步推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标设定预计将低于公司 2023-2025 年净利润平均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联域股份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法律意
见。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
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3,000 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价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总摊销费用为 260.28 万元,该等
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
准,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4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
授予数量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总费用(万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
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
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
回购注销。
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
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情况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联域股份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派息
P=P0-V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四)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四、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
因制定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应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
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
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