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联域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
项进行了仔细阅读与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