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4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2 月 4 日。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明》。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
实。
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后剩余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人数
(元/股) (万股) 数量(万股)
首次授予 2023 年 10 月 18 日 11.70 403.00 13 110.00
预留授予 2024 年 8 月 27 日 11.61 110.00 3 0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共计 1,612,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
售的相关事宜。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限制性股票 1,612,000 股已上市流通。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
(一)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故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
条件 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低于8%;
《2024 年年 度 审 计报
告》,公司2024年度营
于8%。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为
注: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
为48.43%,满足公司层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
面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
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报表“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为1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
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
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
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 3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
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
考核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为合格,其个人本次计
划考核对应的解除限
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售比例均为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
象可解除限售比例(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
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
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的 0.17%。
本次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数量占已获授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予限制性股票
(万股) 数量(万股)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3 人) 110.00 44.00 40%
合计 110.00 44.00 4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6 年 2 月 4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4.00 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说
明: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5,968,000 -440,000 5,528,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56,412,000 +440,000 256,852,000
总计 262,380,000 262,38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相关解除限
售手续;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
相关法定程序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