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以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内控审计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通过系统、
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
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控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审计问题或
线索时,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
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年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控审计部
应积极配合;
(九)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十)对重要或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十一)公司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
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
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相关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
定的情况;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
(七)内控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计单
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八)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
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计划
内控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年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准备
内控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
工作效率,缩短现场审计进场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
内控审计人员采用必要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和有关的文件资
料、实物等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内控审计部应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意见或审计建议书,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批后下发,
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
被审计对象根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书,按照要求制定整
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及风险闭环,并将整改结果书面
告知内控审计部。
第十七条 后续审计
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内控审计部应进行后续审计,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
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落实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内控审计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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