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19: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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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
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条所称的“重大”的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新
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引的
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
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规定,积极主
动做好所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于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正式公开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加
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
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
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打印和复印有关内幕信息的文字材料时,
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公司选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公司选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这些报纸
和网站。
              第五章 罚则及追责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
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
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人员或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查并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或者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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