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
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的合理期间,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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