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19: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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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者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
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另根据需要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如有)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如有);
  (四)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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