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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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致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 308
号(陆家嘴智慧谷 T6 栋)五楼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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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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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3,922,389 股,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3%;
反对 158,618 股,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5%;弃权 59,847 股,占与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35,3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8583%;反对 158,618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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