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ESG 即
为 Environmental, Social 和 Governance 的简称),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社会及公司治理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
战略与风控中心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
目标、政策、ESG 风险及重大事宜等;
(六)对公司 ESG 战略和目标的工作实施进展进行检查;
(七)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风控中心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略与风控中心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与风控中心成员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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