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导致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因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
董事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
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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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
止,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
第八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与接手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
治理的稳定性以及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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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数据资产、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
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
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
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
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利益,其对公司保密信息(含商业秘密、尚
未公开的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
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
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
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追责。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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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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