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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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
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作
出年度评价。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并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市场薪酬水
平变动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
力等,确定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
  (1)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
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2)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实际岗位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薪酬。
  (3)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
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所任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岗位重要性来确定。
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孰高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
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后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照薪酬制
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月,以及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
照激励方案执行。
  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
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因出席公司相关会议或履行相关职责产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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