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6 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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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
监管规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出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
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
  (二)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与责任认
定:
  (一)启动调查: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差错后,应立即向董事
长报告,并牵头组织成立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如涉及财
务报告差错)、法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项调查组。
  (二)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地调查差错发生的背景、原因、过程、
影响及涉及的人员责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差错事实、
性质及影响评估、原因分析、责任人认定初步意见、整改与防范措施建议。
  (三)听取陈述:调查组在形成调查报告前,应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
辩,并记录在案。
  (四)审议认定:若涉及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初步
意见应首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提供独立意见。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
初步意见应提交由董事会秘书召集的专题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等。
  (五)董事会审批: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的责任认定结论及处理建议,最终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
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或虚假向负责年报编制与披露的部门(董事
会办公室、财务部等)提供所需资料、数据或文件的;
  (八)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可能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时,未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公司管理层报告的;
  (九)在年报编制、审议、披露期间,违反公司关于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
理的相关制度,导致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标准依据《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和惩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
参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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