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
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
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
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
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
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
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方式: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
数);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计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准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