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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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
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
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的重大交易的具体权限进行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
授权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
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公司财务经营管
理中心、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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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
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
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
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
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情况进行跟踪,随时向董事长
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
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
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
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
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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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等。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是
证券投资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在
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
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
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公司财务
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
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
批流程。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兼顾风险收益为
原则。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只能在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
体运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
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
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
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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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
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
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
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
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计
划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
额到账。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在证券投资事项完成时取
得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
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表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
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
员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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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
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及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
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
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
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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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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