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6 19: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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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9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董事会。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8 人,代表股份 76,568,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5,984,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14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584,3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4,693,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109,1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584,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7%。
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6,563,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75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68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76,561,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6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6,55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 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6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2%。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李睿鑫先生、李小翠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1,55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67%;反
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5%;弃权 10,85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55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7%。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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