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的
有关规定,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符合《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南路18号5幢13楼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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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其中: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47,78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资格。
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公司董事;(2)公司董事会秘书;(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本
所律师等。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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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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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议案2.00包含的所有子议案,应当逐项表决。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了投票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当场清点投票结果,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
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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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析报告》的议案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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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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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蒋琪 经办律师:王守建
经办律师:党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