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6 18: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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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及其附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
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五条 公司考虑社会效益,积极履行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职责,
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同统一。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其
融入经营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及人
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致力于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
时,实现环境友好的建设。
  第七条 公司尊重并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致力于促进与利益相关方
的有效沟通和交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及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
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多元化的沟通渠道,广泛听取职工对公司运营及涉及职工利益
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纳入公司发展战略及
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及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
司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及公益事业,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致力于保障公司治
理结构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
实施。
  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 ESG 工作组,由公司管理层领导、各部门部长、各子公司相
关领导和指定的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履行 ESG 相关
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证券投资部为 ESG 工作组的牵头单位;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
执行单位。
  第十三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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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
  (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经董事会授权:
会审议,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检讨 ESG 目标达成的进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三)ESG 工作组
作;
施方案等;
应对措施。
等工作;
求及趋势;
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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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战略与
目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
息。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
投资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
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
成效。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完善治理结构,公正对待全体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合理选择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
按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确保股东参加股东会的便利性。
  第二十条 公司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及时、准确披露,确
保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与措施,拟定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以积极回馈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财务状况的稳健性,保障资产及资金安全。在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不得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追求股
东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须充分考虑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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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
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
动权利并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
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
得非法强迫职工劳动,不得对职工实施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虐待,严禁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
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的原则,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通过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
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
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得到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
信仰、性别、年龄等因素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对
职工实施歧视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
职工培训,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并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
取职工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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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通过夸大
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手段获取利益,亦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
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切实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督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于拒不
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公司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
应商之间可能发生的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擅自使用或转售该等信息以牟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
投诉和建议,确保其合理需求得到及时满足和回应。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强化污染
治理和资源节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登记,
如排放污染物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
责治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不
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须予以及时纠正,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在发生紧急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
机制,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
不得迟报、谎报或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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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在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须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
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四条 在经营活动中,公司须充分考虑社区利益,维护公司与社区之
间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及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以促进公司所在地区
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与检查,关注社会
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确保企业行为符合社会期望和标准。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第四十八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
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九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交易所相关网站、公司官网及相关指定媒体
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五十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
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
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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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制度,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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