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
作,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致力于通过遵守各营运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反洗钱法律及法规,
以禁止和打击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违反制裁和其他犯罪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实施反洗钱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各
子公司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制定或完善各类操作细则,有效落实反洗
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公司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的反洗钱
及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在
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职责,承担公司洗钱风险
管理最终责任,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
反洗钱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财务
总监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业务分管领导。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
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具体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可疑交
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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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为财务总监,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相关领导和指定的反洗钱工作对接人组成。工作小组的
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监督和落实各项制
度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司统一的洗钱风险评估及客
户分类指标,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识别、评估、监测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总结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提出处理建议,按照领导小组审定
的方案督促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进行整改和落实;
(五)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
(六)组织或协调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单位,应当落实反
洗钱规定,将公司反洗钱制度的要求有效融入相关业务制度、操作规程中,及时
对反洗钱、恐怖分子融资及违反制裁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
第三章 内部监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应对客户或交易对手采用适当措施进行尽职
调查,了解客户和交易对手的背景,防止公司被用作洗钱及协助恐怖融资的工具。
公司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确定尽职调查的措施以及持续监控的程度。
第八条 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若该笔交易属于可疑交易或客户要求进行大
额现金交易,则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该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第九条 在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方面,若(1)该笔交易属于可疑交易;或(2)
该交易对手在高风险国家(例如被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或其他可靠来源认定为在防止洗钱或恐怖融资监管方面存在不足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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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或开展业务;或(3)该交易对手的原材料或制成品来源于高风险国家,则
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该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条 相关业务人员应对可引致高洗钱及恐怖分子融资风险的业务关系
及交易进行加强尽职调查,包括采取额外措施以识别和验证客户或交易对手的身
份和资金来源,并进行额外的持续监察。
第十一条 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交易对手的数据进行持
续监控,了解交易对手的活动并进行动态更新,侦测潜在的异常或可疑活动。针
对高风险的交易对手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复核,中等风险的交易对手则至少
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当交易对手的受益所有人或控制人发生变化时,也应对其
进行调查。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人员应严密监控各项交易是否存有可疑活动,如对交易
存有合理知悉或怀疑,则有责任向公司及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报告有关的可
疑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部汇报机制以确保员工能及时准确地汇报各项可疑
交易。如对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有合理的知悉或怀疑时,相关业务人员
应通过内部汇报机制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提交内部可疑交易报告,由反洗钱工作小
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进行调查。对于经调查认为确属可疑交易的,公司应
立即采取相应风险处置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交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
告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等。对于暂时无法准确判断的,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并进行持续交易监控。
第五章 员工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向所有员工提供持续培训,以建立并保持他们对打击清洗黑
钱和恐怖分子融资事宜的意识。除一般培训外,公司亦定期向反洗钱领导小组及
工作小组提供专项培训,确保他们掌握有关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
最新法规及规定。培训内容及频率将契合员工面对的特定风险,并因应各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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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及经验而定。
第十五条 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确保所有有关反洗钱的记录(例如对客户和
交易对手尽职调查记录、业务事务历史记录及就内部和外部可疑交易报告所采取
的行动详情)备存妥当,以源文件,或打印副本或电子副本的形式保存各项记录,
并会对所有电子记录进行定期和例行的备份。所有记录会于业务关系结束后或有
关交易完成后至少 5 年的期间内备存。
第六章 制裁合规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在与客户、交易对手或员工建立业务关系时,
必须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其委员会,以及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指定的有关恐怖分子及指定人士的姓名或名称数据库(以下简称“制裁
数据库”),对特定的客户、交易对手(包括其受益所有人、控制人和关联方)或
员工进行筛查,以确保他们并非恐怖分子或指定人士。如相关业务或员工雇佣涉
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也须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制裁清单进行筛查。
在建立业务或雇佣关系后,必须根据制裁数据库内所有新增及任何更新的指
定人士,持续地对特定的客户、交易对手(包括其受益所有人、控制人和关联方)
或员工进行筛查。
如该客户、交易对手或员工被确认为恐怖分子或指定人士,必须终止与其的
业务或雇佣关系,并且尽快向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提交外部可疑交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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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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