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接受新大正物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75.1521%股权(对
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长江保荐就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
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长江保荐经核查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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