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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33/FY/2026-035
致: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
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 14:45 召开。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会议的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
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
茂洪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进
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止 2026 年 1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66,299,529 股,占贵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0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出席的股东共 29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2,587,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4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296 名,代
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58,887,05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24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9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7,173,281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19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
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
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说明: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回避事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蒋秀琴、许丽君、莫晨晓、梁显安已回避表决,
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943,180 股。
表决情况:
同意 251,33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61%;
反对 6,506,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6%;弃权
份总数的 0.04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559,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801%;反对 6,506,93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39%;弃权 106,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说明: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回避事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蒋秀琴、许丽君、莫晨晓、梁显安已回避表决,
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943,180 股。
表决情况:同意 251,329,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7,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558,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789%;反对 6,506,93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39%;弃权 107,18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事宜的议案》
表决说明: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回避事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蒋秀琴、许丽君、莫晨晓、梁显安已回避表决,
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943,180 股。
表决情况:同意 251,329,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7,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558,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789%;反对 6,506,93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39%;弃权 107,18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 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李睿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