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申报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名董事必须向主席或董事会辖下相关委员会作出申报。申报者
如为委员会主席,则应向主席作出申报。申报者如为主席,则应向董事会全体
董事作出申报。对于确定董事是否可以就本身可能持有其中利益的合约或安排
的任何决议案进行表决并计入有关决议案的法定人数的事宜,公司应遵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第三条 申报表应发给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安排董事
长进行确认。公司将保存申报记录,并应公开让任何董事查阅。
第四条 董事如其私务与任何公司业务出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实际或潜
在的利益冲突,在所有时候均需要将有关利益冲突的性质和程度作出申报,并
应采取所需行动,以确保不会参与其可能与之产生利益冲突的任何公司业务。
董事应在商讨相关事务的各个会议上作出申报。如董事会或委员会如此要求,
相关董事应于开始讨论相关事项前在董事会会议或其任何委员会会议中避席。
有利益冲突的董事在知悉有关冲突时应将所有相关文件归还相关董事会或委员
会的秘书。
第五条 每名董事应确保能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以处理公司的事务。此外,
根据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 C.1.4 条,每名董事应于接受委任
时向公司披露其于公众公司或组织担任职位的数目及性质以及其他重大外部事
务所涉及的时间投入,其后在其任期内若有任何变动应及时披露。此外亦应披
露所涉及的公众公司或组织的名称以及显示其担任有关职务所涉及的时间。
董事获委任后应填妥有关下述各项的首次利益申报表:
及其他职务,以及其他重大承担;及
已发行股本百分之十(10%)或以上时,其持有该法团的权益。如该法团为在
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则董事持有该法团的权益达到其已发行股本百分之五(5%)
或以上时应作出申报。
董事其后有任何新委任、新权益,或首次利益申报表的内容有任何变更时,
其在知悉时应立即填妥首次利益申报表变更通知书通知公司。
首次利益申报表和首次利益申报表变更通知书应发给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安排董事长或总裁(以适用者为准)进行确认。申报者如
为主席,应向董事会作出申报。公司将保存董事申报记录,并应公开让任何董
事查阅。
第六条 此外,如董事(或据其所知)其直系亲属在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进行或将进行交易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持有(或总计持有)股权或经济权益百分
之五(5%)或以上,董事亦须作出申报。
董事应在获委任后使用首次利益申报表申报利益,如其后有任何变更,应
以首次利益申报表变更通知书作出通知(以适用者为准)。
第七条 为方便董事会与其辖下委员会委员真诚地公开交换意见,并为恰
当地处理审议中事项,除非另行明确说明,否则董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议程必
须在所有文件和讨论均予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就任何事项作出的初步意见和讨
论可能对其他董事或委员会、媒体或公众人士造成误导。董事与委员会委员应
对以其相关身份收到的所有文件及在董事会及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的所有讨论保
密,除非董事会及委员会明示授权,否则不得将该等文件及讨论、其内容或重
点向董事会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以外的任何人士披露。
第八条 董事不得为其本身或任何其他人的利益使用借着其为任何董事会、
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工作小组而知悉的任何机密资料,亦不得为其本身或任何其
他人的利益利用应该为公司的利益而利用的机遇。
第九条 董事如未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申报需要申报的利益冲突,或违反所
施加的保密责任,应将其因未申报或违反保密责任而得到的任何利润或取得的
任何利益交还公司。
第十条 如任何董事与之有关连的公司或商行因其成为董事而产生财务利
益,该名董事可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任何董事需要在所有时候申报上
述的利益冲突,并且如董事会或委员会如此要求,相关董事应在审议其可能存
在利益的事项中避席。
第十一条 任何董事如以专业身份就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以投标或其他方式授予合约或专营权),向任何公司、商行或个
人提供意见,应申报其利益,并且如公司如此要求,相关董事应在审议相关事
项中或在参与公司对达成相关交易作出的决定中避席。
第十二条 任何董事如为某家公司的董事或雇员,某家商行的合伙人或独资
经营者,而该家公司或商行建议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进行任何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以投标他方式授予任何合约或专营权),应申报其利益,并且如公司如此要
求,相关董事应在审议相关事项中或在参与公司对达成相关交易作出的决定中
避席。
第十三条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部和第 XIV 部禁止任何人士使用
有关消息进行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董事应特别注意遵守《证券及期货条
例》相关条文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及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