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2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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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
不同性别的董事。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
变动提出建议;
  (六)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
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如有))继任
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此外,提名委
员会亦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
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
议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细则实施后,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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